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实验室的气瓶安全管理,保证气瓶安全使用,防范和降低实验室安全风险,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,根据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49号)、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》(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)的相关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各使用气瓶的教学单位(简称使用单位)是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,各使用单位应按照“谁使用,谁负责”的原则,明确本单位每个气瓶的使用人、安全管理责任人和气瓶管理领导责任人,落实实验室气瓶的安全管理责任。
二、完善本单位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制度,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。
三、各单位应完善气瓶及压力容器使用条件,并在使用过程中,从使用条件、环境条件和维修条件等方面采取控制措施,以保证安全运行。认真组织清查本单位实验室气瓶,对在用气瓶进行统计并汇总,待报废气瓶及时办理报废手续。
四、进一步确认本单位采购压力气瓶的来源和供应商资质,包括企业营业执照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、气瓶充装许可证等。
五、气瓶使用单位需定期查看瓶体上的各种标识是否清晰,气瓶是否在有效的检验周期内;督促气体供应商对钢瓶进行定期检漏、清洗、检验等工作。检查记录及单据存档备查。
六、各使用单位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、安全注意事项并放在显要位置供使用人员阅读。
七、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。使用单位每月至少检查一次,实验室每周至少检查一次,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处理过程详细纪录。
八、应建立使用单位实验室气瓶管理台账,每个实验室建立气瓶使用情况台账。设置专人负责统计与跟踪本单位气瓶的数量和使用状态。
九、各使用单位认真填写《哈尔滨理工大学教学实验室气瓶管理台账》(见附件1),经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4月20日当天报送至教务处西区新主楼E0202房间,同时将电子版发送邮箱:391680950@qq.com。联系人:林文卿,电话:86390372。
十、使用单位要确保上报台账属实,不允许漏报、瞒报。坚决杜绝临时存放、私自使用气瓶,一旦发现将追究使用者和管理者责任。
附件1:
哈尔滨理工大学教学实验室气瓶管理台账.xlsx 附件2:
气瓶安全使用须知.docx
教务处
2020年4月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