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教发[2015]12号
为加强本科教学实验仪器设备(以下简称仪器设备)管理,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,保持仪器设备良好的工作状态,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实验教学中的作用,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, 特制定哈尔滨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若干管理规定:
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维修范围,是指供给学校本科教学实验使用,并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入帐,办理固定资产手续的仪器、仪表、设备、设施,包括自制教学仪器设备(装置)和请外单位加工制造的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。
第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建立校、院(中心)二级管理体制。教务处主要负责需要维修仪器设备审核及维修工作;院(中心)等使用部门主要负责需要维修仪器设备的上报工作。
第三条 仪器设备购置,应当设立维修专项经费。维修经费(含大型设备)由教务处同相关部门,根据设备使用年限等综合情况,提出分配意见报学校研究批准下拨后据实使用。
第四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,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用,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故障扩大。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实地查明原因,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维修,并立即向院(中心)和教务处报告。
第五条 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。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,做到坚持制度,责任到人。各院(中心)要指派专人负责设备的技术维护保养和安全工作,注重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,定期进行技术测试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修复,防止仪器设备带“病”运转,确保完成任务。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、定期检修和检测,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。
第六条 仪器设备维修手续的办理
各学院(中心)如需要仪器设备维修,填写《哈尔滨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单》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,送交教务处审核批复,审批后教务处联系维修厂家进行维修,维修完毕后,由使用部门、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,达到预期目标后,按协议付维修款。《哈尔滨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单》要归档备案。
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原哈尔滨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规定(政教发[1999]66号)文件同时废止。
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